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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拟出台18条举措,支持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2-16 09:20:31   来源: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打印

海南省支持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促进企业引进培育

(一)优化产业服务。设立海南省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产业投资公司,鼓励各市县、园区产业投资公司共同参与,为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相关企业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县政府)通过海南省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发布企业名录和应用场景、航空器、人才、航材等供需信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建设厅、大数据发展中心)推动成立低空经济行业协会,发挥协会的服务功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民政厅,海南机场集团、中国通航公司等)

(二)强化金融支持。依托省级政府投资母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支持优质基金管理机构设立可投资海南自由贸易港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领域的子基金,支持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财金集团,省委金融办)引导金融机构参与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不定期召开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会。鼓励金融机构根据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特点,为相关企业融资活动提供支持。鼓励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手段筹措资金,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支持海南符合条件的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上市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市值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企业开设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EF账户),并利用账户便捷开展国际合作业务。(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南金融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三)落实财税激励。支持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企业按规定享受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原辅料“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加工增值免关税、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货物暂时进境修理复运出境免关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海南自贸港税收减免政策及国家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税务局,海口海关)支持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企业按规定享受海南省有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财政激励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有关单位)

(四)加强人才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人才认定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并按规定享受出入境和居留、户籍、安居、配偶就业、子女入学、证照办理等相应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开展无人机驾驶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发展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教育厅、科协)加大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本地人才培养,坚持“双优”原则,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围绕航空领域专业来琼办学及与省内相关企业开展委托培养合作,鼓励省内高校开设相关研究院、学院和专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集聚发展

(五)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对运输机场通用航空专用设施、A类通用机场以及低空飞行器公共起降场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属社会投资的可在委托第三方完成项目投资评估后,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申请资金支持,单个机场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起降场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符合省级规划的低空公共通信、导航和监视基础设施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属社会投资的可在委托第三方完成项目投资评估后,按照项目总投资的50%申请资金支持,资金支持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办、财政厅)对年度有人驾驶与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通用航空、警务和海关缉私飞行达到1500架次(在海南起、降各计0.5架次,下同),且对不少于10家单位开放不少于500架次的运输机场、A1类通用机场、A2类通用机场,分别给予机场管理机构30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支持;其中,开放架次占比80%(含)以上的A类通用机场,再给予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六)支持园区集聚。支持园区吸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企业进驻,并通过“省内飞地”模式促进机场及周边地块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鼓励各市县政府依托园区申报国家低空经济产业综合示范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等试点,对相关试点涉及市县财政出资部分,按照1:1给予省级配套资金支持,每项试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各市县政府按规定对属地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相关园区运营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市县政府)

(七)加强项目服务保障。支持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项目纳入省、市县重大项目,积极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立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项目库,滚动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和招商工作。完善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项目配套市政基础设施,涉及政府投资的优先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部门预算安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各市县政府)对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项目,统筹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和林地定额等指标,保障用海;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支持利用广场、楼顶、停车场、空地等已有硬化平面以及不实施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的情况下利用草坪等农林平面场地划设低空飞行器起降场,并配套必要的临时建筑、移动设施和安全护栏。但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违反饮用水源保护等环境保护规定。(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洋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各市县政府)

三、鼓励航线开通和应用场景拓展

(八)鼓励开通客运和物流航线。对企业在海南开通的各通用航空客运航线(包括短途运输航线,以及兼具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功能的包机飞行、异地短途观光航线)年度合计达到100架次的,给予稳定执行1个月(含)以上的航线以下资金支持:无人和固定翼有人驾驶航空器最大起飞全重2吨以下机型1100元/小时(飞行小时,下同)、2(含)-5.5吨机型4500元/小时、5.5吨(含)以上机型9000元/小时;旋翼有人驾驶航空器最大起飞全重2吨以下机型3300元/小时、2(含)—4吨机型11000元/小时、4吨(含)以上机型20000元/小时。对企业在海南开通的各通用航空物流航线年度合计达到100架次的,给予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100元/小时、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260元/小时,并按照前述客运航线支持标准给予有人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支持。航线支持中,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的短途运输航线支持标准上浮30%;跨海航线支持标准上浮30%;载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或陆空两用飞行汽车支持标准上浮30%;上浮比例可叠加计算。单个企业享受客运和物流航线支持每年分别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九)鼓励低空旅游发展。将低空旅游项目纳入旅游消费券权益内容以及对外重点宣传推介内容。支持低空旅游设施建设,完善低空旅游项目公共标识标牌和周边旅游厕所等设置。促进航空科普、观光游览等加入夏令营研学游内容,推动旅行社将低空旅游项目列入旅游行程安排。(责任单位:省旅游文化广电体育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

(十)促进生产和公共服务应用。支持农林牧渔、医疗卫生、应急消防、巡查巡检、测绘勘探、文化传媒、行政执法、海上风电、海上油气、海(水)上搜救、海洋监测等领域的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应用。(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有关单位)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通过购买服务或航空器产品方式,开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应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支持通用航空经营性企业使用航空器开展的生产和公共服务应用按规定申请国家的通用航空发展、海(水)上搜救等专项资金。(责任单位:民航海南监管局、民航三亚监管局、海南海事局)

四、支持延伸业态发展

(十一)鼓励维修制造业发展。鼓励航空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技术研发制造以及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制造和维修项目建设,并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的企业,在海南开展修理、改装、翻修、拆解航空器业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民航海南监管局、民航三亚监管局)

(十二)鼓励文化体育与会展活动举办。支持主办单位结合航空领域,打造省重点系列体育赛事活动及重大体育赛事,并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各项节庆展会赛事活动中增加飞行表演内容。(责任单位:省旅游文化广电体育厅)对符合条件的航空领域专业展览或会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支持,鼓励有关展览或会议增加航空领域内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十三)鼓励交易与租赁业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海南自贸港政策发展展示、销售、租赁或交付业务,对企业建设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展示、销售、租赁或交付中心,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运营满1年的,给予投资企业200万元一次性支持;年度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额外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交通运输厅)支持航空租赁企业开展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离岸租赁、跨关区“保税租赁+保税展示”再租赁等业务,积极创新航空器异地委托监管模式。(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海口海关、省委金融办、有关市县政府)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航空租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租赁,形成的对外债权债务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或外债登记;支持符合条件的航空融资租赁企业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南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鼓励航空租赁企业开展航空租赁资产证券化。(责任单位: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十四)支持飞行培训业发展。对主基地在海南的飞行培训机构,按照其在海南培训并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执照的人员数量,给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视距内驾驶员1000元/名、超视距驾驶员3000元/名和教员5000元/名,运动类驾驶员和私用驾驶员执照1万元/名的支持;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开展载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或陆空两用飞行汽车飞行培训且该业务开展满1年的,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民航海南监管局、民航三亚监管局、省财政厅)鼓励旅行社和飞行培训机构合作开发“旅游度假+飞行培训”的业务。(责任单位:省旅游文化广电体育厅)

五、鼓励科学技术创新

(十五)支持科创平台建设发展。建立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领域专家库,推动成立航空学会。(责任单位:省科协、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办、交通运输厅、民政厅)支持建设低空经济领域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并按规定给予经费补助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与高校院所等低空经济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在海南设立实验室、科研基地、工作站等分支机构,并根据实际给予建设、运营投入经费补助支持。加大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科研课题安排力度,加强项目资金申报、奖项申报服务等方面支持,在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科研攻关。支持建设通用航空和低空飞行科普基地,鼓励基地向社会大众普及相关科学知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科协、社科联,各市县政府)

(十六)支持试飞测试。对在海南依托机场或低空飞行器起降场新建的航空器试飞测试基地,可在委托第三方完成项目投资评估后,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申请资金支持(不得与其他资金支持重复申请),单个单位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办、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对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特许飞行证并开展试飞的企业,年度执行各类试飞达到50架次的,按照客运和物流航线支持标准的6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十七)鼓励科创成果产出。对航空领域标准的海南省起草单位,参与新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排名第一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支持,排名第二至第五位的按照第一位标准的20%给予支持;参与修订标准的,按参与新制定标准的50%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便利低空飞行

(十八)完善飞行服务保障。优化提升服务能力,加强功能整合以及与国家有关平台的数据对接,建成省级综合飞行服务站,实现飞行用户一站式便捷服务以及监管部门高效监管服务。对提供飞行公共服务的飞行服务站运营企业,每年给予最高650万元支持。对飞行服务站运营企业开展的飞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项目审计结算费用的50%给予支持。支持依托省级综合飞行服务站开展市县服务分站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国防科工办、财政厅、国资委,海南通航飞行服务站)

本措施的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产业范围,包括《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中,除公共航空运输外,具有“航空”、“飞机”、“通航”或“无人机”等字样的产业,以及其他属于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的产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于2025至2027年度,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各项措施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牵头具体落实,并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另有规定明确有关措施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鼓励市县政府根据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县对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的支持措施。本措施涉及财政资金支持数额、比例的条款,除另有规定的,与本省同级其他同类条款不叠加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支持,与市县政府同类条款可以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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